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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罗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6知民初18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罗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罗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18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娜,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罗英,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罗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张罗英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050元,多交纳的7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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