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18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娜,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罗英,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罗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张罗英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050元,多交纳的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