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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欢悦珠宝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20号
案件名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欢悦珠宝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欢悦珠宝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2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欣,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欢悦珠宝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溪白村荔城北大道3399号荣华书苑10#C1-2三层。

法定代表人:翁瑞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舟,福建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欢悦珠宝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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