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2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欣,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欢悦珠宝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溪白村荔城北大道3399号荣华书苑10#C1-2三层。
法定代表人:翁瑞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舟,福建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欢悦珠宝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