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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信阳市茶叶协会与海州区洪门社区君雨茶叶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26号
案件名称26信阳市茶叶协会与海州区洪门社区君雨茶叶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信阳市茶叶协会;海州区洪门社区君雨茶叶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26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洪门社区君雨茶叶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资区17号。

经营者:林福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诉被告海州区洪门社区君雨茶叶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信阳市茶叶协会已预缴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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