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民初52号原告:大庄园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希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该公司法务。
被告:肇州县刘记涮品店,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馨街坊小区**楼南数第6门/div>经营业主:刁庆彬。
原告大庄园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州县刘记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庄园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庄园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原告大庄园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