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812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浏阳市集里丽涵美妆店,经营场所: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百宜社区利通太悦城1A栋1楼1-108、1-109、1-110号。
经营者李赞,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江发文,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浏阳市集里丽涵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浏阳市集里丽涵美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