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知民初95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对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西路38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602知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该份判决书第二页正文中倒数第二行至第三行中的“带“vivo“标识的显示屏13个,总计侵权产品13个”补正为“带“vivo”标识的显示屏13个,总计侵权产品13个”。
将该份判决书第三页正文中倒数第八行中的“原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补正为“原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