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8778号之一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23F。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汉一,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雅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一三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UMG25X。
法定代表人:罗政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雅妻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