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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偫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7民初185号
案件名称185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偫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王偫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185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偫集,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偫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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