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4833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明龙,男,住威海市环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明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