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1民初3770号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县楚门宇航副食品超市,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小王村直塘路。
经营者:王崇桂,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县楚门宇航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