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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马超峰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执68号之一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马超峰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马超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执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超峰,男,汉族,1992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祥公司)与马超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4知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马超峰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等。

因被执行人马超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恒源祥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报告财产,且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

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及银行账户有小额存款,本院已分别于2021年3月20日、3月22日采取冻结措施;

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因该财产数额较小,未采取扣划措施。

前述冻结措施期限为一年,申请人若要求对前述财产采取续封措施,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封申请。

三、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到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马超峰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有缴存记录。

四、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到夏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马超峰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亦不要求开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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