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知民初8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尔木硕丰烟酒商行,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江源中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7ANL8R。
经营者:李巧峰,女,汉族,1984年2月17日生,住河南省××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尔木硕丰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
本案受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格尔木硕丰烟酒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