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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都昌县惠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4知民初170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都昌县惠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都昌县惠兴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7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昌县惠兴超市,住所地: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幸福路口万小璜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8MA37GC5273。

经营者:向国初。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昌县惠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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