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383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海州区艺北社区王圣娟五金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陇海东路36号泰源市面1区19号。
经营者:王圣娟。
被告二:北京海慧召兴科伟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1号1幢1层1473.法定代表人:张亮,董事长。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州区艺北社区王圣娟五金店、北京海慧召兴科伟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第2、3、5项,变更诉讼请求第4项为:判令被告海州区艺北社区王圣娟五金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67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