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2916号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强,安徽赭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安徽赭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韵朵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廖桂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韵朵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为588元,由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晶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汤丽娜 书记员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