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254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万达副食商行。
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花园北路馨苑小区临街楼。
经营者:朱桂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华,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万达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