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知民初73号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汇业路13号401。
法定代表人:孔那,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邻水县秀娟小家电门市,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人民路中段237号。
经营者:张秀娟。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邻水县秀娟小家电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