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268号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歇根州特洛伊大海狸路1820E号(1820E.BigBeaverRoad,Troy,Michigan,48083USA)。
法定代表人:霍华德·莫罗夫(HowordMorof),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 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