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100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宏志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周洼新村26幢102室。
经营者:程永江。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宏志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