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3执184号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酿酒厂、南京市浦口区福如东海百货经营部:关于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集团)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福如东海百货经营部、江苏双沟酿酒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的(2019)苏1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为204300元,本案执行费用2965元。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以电子(邮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汇入执行款20726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965元(已拨国库),剩余执行款204300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指定帐户。
至此,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申请执行本院(2019)苏1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