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10068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思琦,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优妙纯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095号新村路青宜居党群服务中心大楼518号。
法定代表人:齐慧丽。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优妙纯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