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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沭阳县沭城宇畅食品店、李芹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3执211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沭阳县沭城宇畅食品店、李芹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3执211号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沭阳县沭城宇畅食品店、李芹: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格菲斯公司)与被执行人沭阳县沭城宇畅食品店、李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9)苏13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为9200元,本案执行费用50元。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以电子(邮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汇入执行款925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已拨国库),剩余执行款9200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彼格菲斯公司指定帐户。

至此,申请执行人彼格菲斯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9)苏13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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