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122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品质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盛园420幢1单元2029室。
法定代表人:王成熙,南京品质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品质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陈久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