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知民终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鹏鹏电子商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69号颐高数码广场A-60号。
经营者:冯常鹏,男,199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新华区鹏鹏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一审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石家庄市新华区鹏鹏电子商行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