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1980号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
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朝阳镇西庄村2-4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
法定代表人:李丹,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横河卓越面馆。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河村杨梅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EJWGG7E。
经营者:姚书元,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诉被告慈溪市横河卓越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