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300号原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xx涂料商店,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阿城区。
经营者:xxx。
原告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xx涂料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xxx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x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