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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滕友珍与被告南京雅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715号
案件名称原告滕友珍与被告南京雅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滕友珍;南京雅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715号原告:滕友珍,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绪乾,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雅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民智路12号905室。

法定代表人:陈群。

被告: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西崦村。

法定代表人:殷金兴。

原告滕友珍与被告南京雅尼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亚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滕友珍未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滕友珍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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