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4189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职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美丽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天虹花园9幢02室。
法定代表人:曹秀英。
被告:吕发龙,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通美丽佳纺织品有限公司、吕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美丽佳纺织品有限公司、吕发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对被告南通美丽佳纺织品有限公司、吕发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8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