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9851号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住所地:樟树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曾立宇,会长。
被告湖南湘味老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B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1001号室内步行街4008B、4009A铺面。
法定代表人钟文。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与被告湖南湘味老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