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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与天津铸徽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3知民初183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与天津铸徽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天津铸徽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183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铸徽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吕福祥。

被告: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葛万路北大有桥西。

法定代表人:刘洪强。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铸徽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审判长  王屹松审判员  张培松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陈洋书记员刘晓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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