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338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52号7号楼1单元17层238号。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
被告:邵阳时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资枣社区E区1栋5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黄宝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维,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时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左 武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孟繁英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