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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邵阳时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1338号
案件名称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邵阳时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邵阳时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338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52号7号楼1单元17层238号。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

被告:邵阳时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资枣社区E区1栋5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黄宝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维,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时建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左 武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孟繁英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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