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初18号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芮城县德鑫诚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芮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密芍。
被告:芮城县古魏北路华优家具精品馆。
住所地:芮城县。
经营者:张密芍。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张洋利,山西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诉被告芮城县德鑫诚家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案审理中,根据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芮城县古魏北路华优家具精品馆为本案被告。
2020年9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的第二项为“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之后,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芮城县德鑫诚家具有限公司、芮城县德鑫诚家具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7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3675元退还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