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民初69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梦,女,199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