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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宿松县名佳日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8民初40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宿松县名佳日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宿松县名佳日化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40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松县名佳日化用品店,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联盟村尹屋组。

经营者:黎春梅,女,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宿松县名佳日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长  杨再松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查世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毕雅茹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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