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521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阳,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兴华街华苑超市,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179号。
经营者:吕建华。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兴华街华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