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759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浙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福太太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仙岩沈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光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贸鞋业皮具城梓皓鞋类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浙**贸鞋业皮具城一楼C1-7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福太太鞋服有限公司、浙**贸鞋业皮具城梓皓鞋类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