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932号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3号4层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沭阳县公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河滨新村二期52幢3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公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