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22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油市中坝镇永安超市。
住所地:江油市城区纪念碑街中段237号上海城名人苑北商2栋1楼北221号。
经营者:郭荣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市中坝镇永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