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92知民初85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志,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涛涛超市,经营场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工程大学青春荟步行街B003、B005号商铺。
经营者:杨涛。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涛涛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先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又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