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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景旺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92知民初709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景旺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景旺烟酒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709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景旺烟酒超市,经营场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袁庄村启航路与花溪路交叉口。

经营者:李倩。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景旺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因原、被告和解,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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