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2民初533号之一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正县盛禧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方正县会发镇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邢传忠。
被告:哈尔滨大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哈尔滨市方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学斌。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琳,女,汉族。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方正县盛禧米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大昌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各自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