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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福州米厂与方正县盛禧米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大昌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2民初533号之一
案件名称533福州米厂与方正县盛禧米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大昌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方正县盛禧米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大昌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2民初533号之一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正县盛禧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方正县会发镇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邢传忠。

被告:哈尔滨大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哈尔滨市方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学斌。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琳,女,汉族。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方正县盛禧米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大昌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各自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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