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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市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8民初283号
案件名称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市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8民初283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敏,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安庆市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二期四区六栋二层21号。

法定代表人:周节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停止侵犯“百安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经营场所内带有“百安居”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店招及用品,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

被告辩称:在合理范围内依法使用自己的字号名称,不构成侵权。

无侵权事实。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原告为商标权人,因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28日、2011年5月21日分别注册了第1359755号、3466791号“百安居”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35类。

2019年,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证证明第1359755号、3466791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原告为“百安居”商标权人。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告经营的安庆市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为类似服务项目;且没有证据表明系权利人授权,被告门店招牌的标识与诉争商标近似,且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门头招牌突出使用“百安居”,对涉案商标及企业名称构成侵权,涉案公证书能够证明被告使用了被诉侵权商标。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需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标的声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庆市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不得在其经营的门店招牌上、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百安居”文字;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安庆市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驳回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92元,安庆市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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