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49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张勇水卫器材经营部,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开放大道5号。
经营者:张勇。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张勇水卫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