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1791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贤会,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经营地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贤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