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753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5号第三幢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果超市(丰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人民路华地第一街区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兵。
被告:江西新干县世纪行箱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城南工业区东豪路6号。
法定代表人:习干清。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果超市(丰县)有限公司、江西新干县世纪行箱包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