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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果超市(丰县)有限公司、江西新干县世纪行箱包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753号
案件名称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果超市(丰县)有限公司、江西新干县世纪行箱包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苏果超市(丰县)有限公司;江西新干县世纪行箱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753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5号第三幢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果超市(丰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人民路华地第一街区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兵。

被告:江西新干县世纪行箱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城南工业区东豪路6号。

法定代表人:习干清。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果超市(丰县)有限公司、江西新干县世纪行箱包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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