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895号 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洪,北京万商天勤(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蒜苗鑫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金荷花市场B3栋一层102号、103号。
经营者:张蓓。
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金牛区蒜苗鑫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公开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蒜苗鑫化妆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納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