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17873号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1弄10幢10号007幢(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佳佳好食品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浙江路389号人人乐超市一楼。
经营者:李京京。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佳佳好食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