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542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红,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海周,男,1987年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原告夏贤信诉被告温海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夏贤信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夏贤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