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1476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341409001。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2201310373701。
被告:深圳市富丽雅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东门荟国际轻纺城3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23157U。
法定代表人:王东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富丽雅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