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8808号 原告:成都西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横街188号2栋31楼3113号。
负责人:于延利,总经理。
被告:四川诗和远方文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33号1栋9层904号。
法定代表人:许袁,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西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诗和远方文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成都西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西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四川诗和远方文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西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成都西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